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九十条.清算结束 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