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