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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