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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