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标识使用、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统一安装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标识可以应用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胸牌 徽章.证书,服饰、办公用品。政府婚姻登记工作网站,宣传栏。宣传资料,以及和婚姻登记工作有关的会议活动和相关出版物等。第六条 标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二、与婚姻登记工作无关的活动。第七条,标识中的图案与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不得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