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 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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