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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