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 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 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