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察部门的权限.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 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 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 暂予扣留、封存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被调查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被调查事项做出说明,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 法律行为时、可以要求本院所属内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予以配合,第二十条。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单位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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