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罚则,第八十二条,被监察部门 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检察院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三条 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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