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执法监察。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三 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二条.执法监察的主要方式。一,参加或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调阅文件资料。审查案件卷宗。三 对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四,根据检察长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检查 五,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六 走访当地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了解检察机关的作风纪律情况 七,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应当填写立项报告.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专项检查,可以由监察部门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结束后 应当制作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处理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五条 通过检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纠正,限期改进,二,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写出检讨.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