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举报人保护.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 未经检察长批准 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 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 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 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第六十条,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通过网络联系 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第六十二条。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 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第六十三条。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四 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六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一。尚未构成犯罪的 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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