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举报失实的澄清,第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遵照实事求是。依法稳妥的原则 开展举报失实澄清工作.第七十二条,经查证举报失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本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在征求被举报人同意后 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由侦查部门以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 生活的 第七十三条.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在初查终结后一个月以内进行。举报中心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或者复议的,应当在审查或者复议结论作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侦查监督部门开展不立案监督的、应当在监督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第七十四条,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在被举报人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举报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第七十五条,举报失实澄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二.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三.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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