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七十六条,举报中心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七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二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五 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 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 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八 隐瞒 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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