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扣押 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第二十六条,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 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 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三。对毒品 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 不得使用或者扩散。四、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 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 第二十八条,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 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 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第三十条、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 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丢失 损毁等。第三十一条。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 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