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 第二十六条。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 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二 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 不得使用或者扩散 四、对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 变卖、六 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第二十七条 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 第二十八条,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 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 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 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第三十条 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 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丢失、损毁等,第三十一条。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 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