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其他机关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涉案款物的扣押 冻结 保管 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 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第五十条。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装备部门在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处理 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关主管机关 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违禁品,危险品具有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权限的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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