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其他机关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 保管。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第五十条。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装备部门在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害人 包括自然人、单位.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关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违禁品,危险品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权限的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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