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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