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收入,第三十二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捐赠收入等。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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