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险坝处理、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 或者废弃重建、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 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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