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开放办学。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 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 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 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第三十三条.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 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二 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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