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 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 改建 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 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 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 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 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