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 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 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 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 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 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