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 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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