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各级教育 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