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育部,卫生部1979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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