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 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