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 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 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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