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