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逾期不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