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储存 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三 不得超量储存、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具备下列条例、一 有符合防火 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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