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 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 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 化学性质。安合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 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