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 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 新建 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 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 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 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条,生产 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 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六条。民用建筑 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