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 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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