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信息提供者 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二.信息使用者 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三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 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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