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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