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 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 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 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 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 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 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发生交通阻塞时 及时做好分流,疏导 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