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 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 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 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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