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 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 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三 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 以案谋私的.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十一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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