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 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 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抗拒 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