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 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 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二。在内海 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 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 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 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 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条、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 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本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 储存 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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