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 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运输 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 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