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第二十九条、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第三十条、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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