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 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五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 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七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四十九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