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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