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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