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 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 税收滞纳金.四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 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