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 最高人民法院、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 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 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 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