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 组织 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 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