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 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实行培训制度,法官 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需要.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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