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第三十一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第三十二条。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第三十三条.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第三十五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