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第三十一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 由人民法院发布。第三十三条,合议庭审理案件 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 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第三十五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 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 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第三十九条,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