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 文明执勤,四 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 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 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 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物品 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 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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