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 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 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 严格考核 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 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 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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