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 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 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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