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 应当向公众公布.第四十五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行政监察机关检举 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 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