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 奖励等方式 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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