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劳动用工 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 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 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 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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