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 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 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 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 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 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 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 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 宾馆.招待所 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 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 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