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 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 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 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 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 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不请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 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 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 礼堂,宾馆 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 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